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行为违法怎么样处置
在行政诉讼中,若法院断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,主要处置方法包含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,并有权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。
依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,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,会依据不同状况作出相应处置。
1.若原判决认定事实了解、适使用方法律正确,则保持原判;
2.若原判决存在事实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,则会依法改判、撤销或变更;
3.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,则可能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;
4.若原判决紧急违反法定程序,如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,则裁定撤销原判决,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。
2、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标准
行政诉讼中,法院判决的规范主要依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察。
1.若行政行为存在合法要件缺损,如不适合、主体不合法、内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法等情形,法院或有权撤销该行政行为。
2.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关注行政行为的适合性,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,同样可能予以撤销。
3.法院在判决时还需考虑社会公益的需要与相他们的实质损失,对于因行政主体过错致使的行政行为撤销,应依法赔偿相他们的损失。
撤销与无效行为区别
撤销的行政行为与无效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显著不同。
1.在违法程度上,无效行政行为是指明显、重大的违法行政行为,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则是指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。
2.在抵抗权方面,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享有肯定的和平抵抗权,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在撤销之前,行政相对人需要先行服从,不能抵抗。
3.在请求权上,对于无效行政行为,行政相对人可以随时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行政行为无效;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,行政相对人只能在法按期限内提出撤销请求。
4.在确认权上,有权机关可以随时确认并宣布无效行政行为无效;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,超越法按期限后,有权机关则不能再行撤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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